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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莆田市湄洲湾自来水厂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执行《城市供水条规》、《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及《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供水规定。
二、甲方应认真履行向社会推出的《莆田市湄洲湾自来水厂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
三、甲方于每月20日左右派员认真准确进行抄表并向乙方下发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收到水费缴纳单后到甲方供水营业厅设立的收费窗口办理现金收费及水费预存手续;欠费后逾期未交则在每逾期一日按当月水费总额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即行停水,并追回欠款;逾期三个月据交者则拆除水表并取消户头;据交者未缴清欠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重新申请或接用自来水。
四、甲、乙双方应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供、用水设施产权以水表处为分界点,水表处管道及附属设施产权属甲方(包括水表),甲方应负责其管理维护。水表内管道产权属乙方,由乙方自行管理维护;乙方不得将自有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接驳。
五、乙方有责任对水表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保护,不得堆、压、淹、埋;水表运行到期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前来换表,对拒不检修、换表者,每月加倍收费直至停止供水;水表运行异常时乙方有责任通知甲方前来检修。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章用水行为:
(1)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3)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履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莆田市湄洲湾自来水厂(马厂村) 地址:
电话:0594-55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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