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6日      星期一
莆田市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点击率:1474 创建日期:2008-8-28 8:56:5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决定成立建设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林天耀

副组长:黄光荣、徐益珊 

  员:局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设法制科。

第三条  行政执法集体讲座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与工作升(降)级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理、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  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2008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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